饲养犬只告知书

2020/9/8 10:56:26 发布者:ice 来源:德阳市广播电视台 浏览次数:16443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德阳市狂犬病防控和犬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饲养犬只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限养区实行养犬登记证制度,未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准予登记,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二、限养区准许饲养犬只参考品种与体高标准如下:

(一)主要品种:1、北京犬 2、西施犬 3、西藏猎犬 4、西藏小猎犬5、拉萨犬 6、博美犬 7、巴哥犬 8、日本仲9、丝毛黄 10、日本黄犬 11、吉娃娃 12、卷毛比熊犬13、马尔吉斯犬 14、约克厦黄犬 15、贵妇犬(玩具型)16、蝴蝶犬 17中国冠毛犬 18、骑士查理王犬19、布鲁塞尔犬 20、腊肠犬 21、西高地白更犬22、丹西西蒙特更犬 23、狮子犬 24、叭儿犬等。

(二)体高标准: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


三、养犬人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犬只免疫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养犬登记证》后,方可饲养犬只。


四、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携带犬只外出时不得敞放,为犬只束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六、未经审核准予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不按规定到当地畜禽防疫机构进行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处以每只犬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咨询电话:0838-2597064


特此告知



德阳市公安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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