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正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德阳市公职人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行为规范,推动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正负面清单。
一、正面清单
(一)“十个可以”
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摒除片面“避嫌”思想,坦荡真诚同企业接触交往,积极作为、靠前服务。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
1.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商务活动。
2.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商(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企业或行业发展的项目调研、市场推广、展示展销等考察调研活动。
3.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商(协)会组织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技术交流、合作洽谈等经贸交流活动。
4.可以参加企业上市、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等仪式性活动。
5.可以组织企业、行业商(协)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6.可以组织企业、行业商(协)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应用等培训活动。
7.可以邀请企业、行业商(协)会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可按照公务活动对应标准安排工作餐。
8.可以在入企公务活动误餐时,按照员工标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工作餐,并按规定缴纳餐费,履行监督、执法职能除外。
9.可以在涉外工作中,按规定适当购买赠送能够展示德阳地方特色形象的礼节性礼品。
10.可以参加其他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亲清政商交往行为的活动。
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会议、食宿、交通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二)“十个必须”
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强化服务理念,对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不拖、有求不推、有难不避,与企业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
1.必须公平对待市场主体,在资金安排、要素供给、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对外来企业投资和本地企业新增投资一视同仁。
2.必须全面落实惠企政策,多渠道向企业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精准匹配惠企政策,实现免申即享、直达快享。
3.必须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深入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法精简办事流程,打造更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
4.必须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5.必须规范稳妥查办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依法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管理者人身和合法财产安全,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6.必须审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既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又要避免舆论炒作冲击企业品牌声誉、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7.必须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
8.必须关心关爱企业家,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和企业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表扬,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推荐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活动。大力宣传企业家的先进典型事迹,提升企业家社会荣誉感、成就感。
9.必须健全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机制,对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积极协商落实方案。
10.必须畅通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涉企政策或作出涉企重大决策前,要采取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企业遭遇突发事件或不公正待遇时,及时帮助企业妥善应对处置。
二、负面清单
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清清白白、坦坦荡荡,不存贪心私心,杜绝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
1.严禁在政商交往中散布违背中央精神和省、市要求的错误言论,或对错误言论不指正、听之任之、随声附和甚至跑风漏气、泄露工作秘密。
2.严禁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相互攀附,搞“圈子文化”、权钱交易、利益输送,以扶持企业为由官商勾结,包庇、纵容、袒护企业违纪违法行为,或通过企业为干部任用说情、打招呼。
3.严禁借开展调研、座谈、商务、联谊等活动违规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超标准接待和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严禁收受企业礼品、礼金、消费卡和预付卡等财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在事后5日之内(特殊情况如出差、出国等,自回单位之日起)退还,或向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并登记上交。
5.严禁在企业兼职(任职),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6.严禁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筹资、借款、借车、借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得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挂名领薪,或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7.严禁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人为设置障碍,向企业强行摊派、募捐或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
8.严禁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规给予特定企业特殊照顾。
9.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培训、考核以及类似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