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醉驾翻车身亡 父母状告朋友劝阻不力
一起摩托车醉驾翻车事故,导致21岁的吴顺虎当场身亡。3位和吴顺虎一起喝酒的朋友成了被告。此案今年1月14日在广汉市新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昨天(6日),广汉市新丰镇法庭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4年9月6日凌晨2点左右,广汉市新华镇新光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翻在路边水沟里,年轻的驾驶员吴顺虎当场死亡。
交警检测表明,死者体内酒精浓度为每100毫升265.2毫克,认定其醉酒驾驶,操作不当撞上路桩,造成车辆受损,并当场死亡。原来,事发前,吴顺虎曾与朋友陈某、廖某和杨某三人一起在广汉城区聚餐喝酒过中秋节。廖某等人曾极力劝吴顺虎酒后不要骑车回家。
死者父母以陈某、廖某和杨某3人劝阻不力、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照顾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费用19万多元。该案于2015年1月14是在广汉市新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分担有较大争议。
昨天(6日)上午,新丰镇法庭就该案作出口头宣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晚上9点过,被告陈某约被告廖某、杨某及死者吴顺虎喝酒。吴顺虎在当晚10点过到场。第二天凌晨1点左右,陈某结账先行离开。随后,廖某、杨某和吴顺虎也结束饮酒准备回家。但吴顺虎在骑摩托车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
审判员说,本案与死者吴顺虎聚餐且事后同行离开的三被告,虽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共同聚餐的同行人员在吴顺虎饮酒后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警示、提醒、照顾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庭认为,死者吴顺虎生前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危害后果并应对自身行为加以控制,但吴顺虎仍然过量饮酒并违反法律的明确禁止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身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庭结合案情,酌情确认三被告各自对吴顺虎因交通事故身亡后的经济损失承担4%的赔偿责任,且三被告对此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应各自分别赔偿二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9171.5元。
法官宣判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婉拒了记者采访。记者了解到,这起交通事故给原被告双方造成了深远影响,原告还沉浸于丧子之痛,而3名被告均是20多岁的年轻小伙,因为此事也丢掉了原来的工作。一审判决后,双方并未表示要当场上诉。
德阳市广播电视台记者林永炳 实习记者陈保健